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重要的国有独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批准。
法律分析
不可以。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的重大事项,但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按照的规定确定。
拓展延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是否涵盖公司合并决策?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通常涵盖公司合并决策。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公司合并作为一项重大决策,通常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和决策。董事会在决策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并的商业利益、股东权益、公司战略等。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公司法、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是否涵盖公司合并决策权,还需要根据公司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董事会可能获得部分职权的授权。然而,具体是否涵盖公司合并决策权,还需根据公司法、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Copyright © 2019- gbjl.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