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抵押物价值不足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2.要求债务人增加债务保证人;3.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4.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供上述担保措施,则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十七条:“抵押物价值不足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物、增加保证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债权;抵押人未提供,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进行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三条:“当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人应当补足差额。抵押人未补足,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进行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请求强制执行,追索应付的债务。”
因此,当抵押物价值不足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增加保证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供,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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