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立案标准包括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流失,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以及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保护文物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分析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处罚标准细分是怎样的?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文物的管理秩序在当代的中国是非常的重要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保护文物,如果因为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非常珍贵的文物被毁损或者流失的,将按照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结语
珍贵文物的保护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严重的失职行为将导致文物的损毁和流失。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珍贵文物的定义包括一、二、三级文物,需要经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对于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流失,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情形,都应予以立案调查。保护文物秩序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护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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